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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柯P說可否抓記者無規則可循 請問憲法算什麼?] [民報] [2015-07-26]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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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5-7-26 07:00 AM|顯示全部樓層|倒序瀏覽

針對記者在教育部採訪卻遭警方逮捕一事,台北市長柯文哲表示「是不需要把記者抓起來,但以前沒有規則」,此言差矣,憲法明文保障新聞自由就是規則。(黃謙賢攝)


針對記者在教育部採訪卻遭警方逮捕一事,台北市長柯文哲昨(25)日出席「亞洲柔道公開賽臺北開幕典禮」受訪時表示,「是不需要把記者抓起來,但以前沒有規則」,柯市長在24日發表道歉聲明指「媒體記者本於採訪之職,於陳抗現場進行採訪工作,乃受憲法保障之自由」,憲法明文保障新聞自由就是規則!

逮捕採訪記者,警方是否執法過當?柯市長說「我寧可比較善意的解釋,因為他也沒有規則可循,沒有跟他講什麼可以、什麼不可以,那我們就把規則訂清楚」。

沒有規則?請問憲法算什麼?柯市長在道歉聲明中明白指出,新聞採訪是憲法保障之自由,「我對於臺北市警察局在過程中,侵犯記者採訪自由一事致歉」,既然已認定「侵犯採訪自由」,警察抓記者沒有違憲嗎?

沒有告知什麼可以、什麼不可以做?所謂「依法行政」是指法律沒有規範的,行政機關就不能做,請問哪一條法律規定可以抓記者?可以上束帶?禁止打電話接手機?還欺騙、恐嚇學生,沒有在一小時內請到律師,就要開始偵訊,沒有違法嗎?

柯市長說不願讓基層扛責任,所以這次不會懲處張奇文,但中正一副分局長張奇文是基層嗎?警察局長邱豐光算基層嗎?柯市長不是強調「誰決定誰負責」嗎?張奇文很阿莎力的承認是他下的令,怎麼又不必負責了?沒有疏失嗎?既然沒有錯,柯市長又要為「基層」扛什麼責?如果有責任,為何張奇文不必懲處?所謂扛責是指道歉嗎?

不僅違法又違憲,在柯市長眼中真的「其實也沒有那麼嚴重」?只有道歉了事?

教育部將依「侵入公署」、「毀損公物」等罪名提告,之前323行政院事件時法界已澄清,法律上沒有所謂的「侵入公署」罪,只有《刑法》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且提告者應為建築物的所有權人,請問教育部是吳思華的住宅嗎?教育部屬吳思華所有嗎?

此外,各界都把焦點放在教育部長吳思華及市警局身上,卻忽略了北檢,3名記者雖被無保釋回,但被限制住居,檢察官還是認定有罪嫌,檢察官不懂什麼是新聞自由?還發法條講義給學生,自己先回去重讀憲法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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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想】:
警察違法抓記者,不會懲處相關人員?
事發時,柯P第一時間的態度是推給檢方
柯P應該去上人權的課
這個人開始令人失望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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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評

flycola 如有問題,警察今天抓的不是現行犯,請柯P立刻以違法瀆職罪,將警局員警移送法辨,不用再那邊扯憲法…這跟憲法一點關係也沒有  發表於 2015-8-2 11:10 AM
flycola 以目前的影片,這些人除了告訴乃論的侵入住宅,還有公訴罪的妨礙公務,而記者協助學生架梯子,自然也是現行犯,無誤。  發表於 2015-8-2 11:01 AM
flycola 老實說,不管是什麼身份,現行犯,警察本來就應該要抓,這與憲法有什麼關係?  發表於 2015-8-2 10:59 AM
牛頓之子 TO藍天之翼:法律只保護懂法律的人跟有錢人~還有靠關係的~~另外法官也是人~並非真正公平正直的  發表於 2015-8-1 06:58 PM
0910750816 雖說教育部爛到讓人想開罵.但學生跟記者的做為......說真的不怎認同  發表於 2015-8-1 06:34 PM
chengsteven 刑法141條,意圖侮辱公務員公署...侮辱都不行了還侵入咧...再者他人指的本來就是非己所有就叫他人,刑法175條,第一項規定他人,第二項規定自有  發表於 2015-7-30 12:41 PM
藍天之翼 就像不執行死刑 某位青年也跑來學鄭捷 跑去砍人 現在一堆模仿犯 那各位會相信法律能嚇阻犯罪嗎? 關出來的詐欺犯 照樣去詐騙億元  發表於 2015-7-30 08:09 AM
藍天之翼 像闖入者 他們屬現行犯 警察就能直接抓了 不要在那邊玩弄法律替那些記者.學生說話 錯誤的事情就是該抓 這事件就像模仿太陽花學運  發表於 2015-7-30 08:05 AM
藍天之翼 新聞記者 要先經過同意 才能採訪吧 未經同意 就闖入 就已經算犯罪了 老是用突襲式取材 算不算侵犯他人權益 就算警察要去別人家抓人 也要申請文件  發表於 2015-7-30 07:59 AM
s114070 請問你家在那裏?該天我拿記者證過去你家過夜採訪!順便助個六個月!招大家一起去!!  發表於 2015-7-29 08:1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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