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莉討論區

標題: [柯P說可否抓記者無規則可循 請問憲法算什麼?] [民報] [2015-07-26] [打印本頁]

作者: myvictor    時間: 2015-7-26 07:00 AM     標題: [柯P說可否抓記者無規則可循 請問憲法算什麼?] [民報] [2015-07-26]

[attach]109851647[/attach]
針對記者在教育部採訪卻遭警方逮捕一事,台北市長柯文哲表示「是不需要把記者抓起來,但以前沒有規則」,此言差矣,憲法明文保障新聞自由就是規則。(黃謙賢攝)


針對記者在教育部採訪卻遭警方逮捕一事,台北市長柯文哲昨(25)日出席「亞洲柔道公開賽臺北開幕典禮」受訪時表示,「是不需要把記者抓起來,但以前沒有規則」,柯市長在24日發表道歉聲明指「媒體記者本於採訪之職,於陳抗現場進行採訪工作,乃受憲法保障之自由」,憲法明文保障新聞自由就是規則!

逮捕採訪記者,警方是否執法過當?柯市長說「我寧可比較善意的解釋,因為他也沒有規則可循,沒有跟他講什麼可以、什麼不可以,那我們就把規則訂清楚」。

沒有規則?請問憲法算什麼?柯市長在道歉聲明中明白指出,新聞採訪是憲法保障之自由,「我對於臺北市警察局在過程中,侵犯記者採訪自由一事致歉」,既然已認定「侵犯採訪自由」,警察抓記者沒有違憲嗎?

沒有告知什麼可以、什麼不可以做?所謂「依法行政」是指法律沒有規範的,行政機關就不能做,請問哪一條法律規定可以抓記者?可以上束帶?禁止打電話接手機?還欺騙、恐嚇學生,沒有在一小時內請到律師,就要開始偵訊,沒有違法嗎?

柯市長說不願讓基層扛責任,所以這次不會懲處張奇文,但中正一副分局長張奇文是基層嗎?警察局長邱豐光算基層嗎?柯市長不是強調「誰決定誰負責」嗎?張奇文很阿莎力的承認是他下的令,怎麼又不必負責了?沒有疏失嗎?既然沒有錯,柯市長又要為「基層」扛什麼責?如果有責任,為何張奇文不必懲處?所謂扛責是指道歉嗎?

不僅違法又違憲,在柯市長眼中真的「其實也沒有那麼嚴重」?只有道歉了事?

教育部將依「侵入公署」、「毀損公物」等罪名提告,之前323行政院事件時法界已澄清,法律上沒有所謂的「侵入公署」罪,只有《刑法》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且提告者應為建築物的所有權人,請問教育部是吳思華的住宅嗎?教育部屬吳思華所有嗎?

此外,各界都把焦點放在教育部長吳思華及市警局身上,卻忽略了北檢,3名記者雖被無保釋回,但被限制住居,檢察官還是認定有罪嫌,檢察官不懂什麼是新聞自由?還發法條講義給學生,自己先回去重讀憲法再說!
----------------------------------------------------------
【感想】:
警察違法抓記者,不會懲處相關人員?
事發時,柯P第一時間的態度是推給檢方
柯P應該去上人權的課
這個人開始令人失望了


作者: kingnai    時間: 2015-7-26 07:27 AM

也就是說日後憑學生證及記者證就可以隨心所欲了~~~
作者: 匪兵乙    時間: 2015-7-26 07:55 AM

台灣壞就壞在一大幫媒体、名嘴和記者手上
它們的壞,是壞在既當婧子又立牌坊
作者: bushfire    時間: 2015-7-26 08:16 AM

記者有採訪新聞自由
但沒有違法亂紀的自由吧
現行犯當然逮捕
作者: 南宮竹    時間: 2015-7-26 08:52 AM

的確有點過當,但柯p也都道歉了,但我仍然支持柯p,以法治北,應抓當抓,不像國民黨應抓不抓(怕選票流失,怕被人說濫用權力)
作者: leafing    時間: 2015-7-26 09:22 AM

本帖最後由 leafing 於 2015-7-26 09:26 AM 編輯

別鬧了好嗎? 已知這個號稱民主憲政的中央政府都帶頭違法了,
居然還有空在這邊追究地方首長補救措施有違憲問題,這就好像自己服毒然後怪醫生找不到解藥一樣。

是以為科P權力有多大? 看來科P真的比較適合當箭靶,連馬的風頭都搶光了,哀。
作者: 伊凡麥特    時間: 2015-7-26 09:35 AM

憲法算甚麼 我的回答是 給大法官釋憲用的 或許有一丁點保障人權的效果

況且現行的憲法有許多不合時宜之處 跟與時俱進這四個字是八桿子打不著
作者: zogol    時間: 2015-7-26 09:58 AM

反正以後有什麼不滿就可以直接上街頭,還是立法清楚點比較好。
作者: 平淡幸福    時間: 2015-7-26 11:20 AM

以後來去弄個記者證
在花點錢去弄個學生證
在台灣  想去哪  就可以去哪瞜
作者: dirtyoldman    時間: 2015-7-26 11:48 AM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作者: amd21456    時間: 2015-7-26 01:21 PM

我覺得抗議現場,一定要維護新聞自由為最高原則

第一點保護雙方,不然這次KMT就怕警察打人的事情在被爆出去,所以第一時間去搶攝影機跟手機是不對的

第二點,記者本身也要有識別身份的背心,才不會被有心人士藉機修理.
作者: richgod    時間: 2015-7-26 02:05 PM

看來樓主的言論沒人挺耶!台灣就是這種事件層出不窮才會淪為民粹國家,記者也是平民,犯法就是犯法!
作者: jlpc26    時間: 2015-7-26 02:45 PM

很多有記者證的都以為那張是萬用通行卡 新聞自由也要以不煩礙他人不違法為前提
作者: right    時間: 2015-7-26 03:18 PM

問題的根源在於中國國民黨,允許教育部違法黑箱,不准人民阻止他違法
所以當國民黨警察要拖行學生打人時,自然會把記者抓起來
而這次護航教育部違法的警力,規模居然遠大於抓砍人飆仔的警力
允許黑道合法路過的中國國民黨,真的很誇張
作者: ax666xa    時間: 2015-7-26 03:31 PM

還是該有個法則講清楚點.要不都頂著新聞自由就啥事都可以做嗎
作者: frank6402    時間: 2015-7-26 04:16 PM

記者,拿新聞自由,就可以任意的跑囉!
真好!
作者: tsaizming    時間: 2015-7-26 04:19 PM

經過幾個月政治歷練
柯P已經不再是以前那位懷有赤子之心
大鳴大放、敢說敢做、跟人民站在一起的柯P了
有點覺得失望
政治真是可怕

作者: csvsc2a32    時間: 2015-7-26 04:54 PM

新聞有採訪自由 是不錯  但要是一起違規的話就不能叫採訪自由嚕
不然以後只要掛記者證 就能違規的話 那警察要不要抓啊
應該增設一條須相關主管機關同意 或是事後必須報備已備查詢等

作者: 330033    時間: 2015-7-26 05:08 PM

新聞自由,但是請別忘了居住自由、隱私權也是憲法給予人民的權力,在美國,擅闖民宅,屋主殺死對方也是無罪的
作者: av1014    時間: 2015-7-26 05:37 PM

這根本的錯就在馬英九 亂源根本

作者: chenwarehouse    時間: 2015-7-26 06:04 PM

現在講的話很容易留紀錄,別像其他政治人物一樣,換黨換腦袋!換位置換腦袋!雖然政治人物都這樣沒錯!
作者: oscar13    時間: 2015-7-26 06:32 PM

那以後應該會更亂喔
抓與不抓都會被罵阿


作者: 專業註銷    時間: 2015-7-26 06:46 PM

leafing 發表於 2015-7-26 09:22 AM
別鬧了好嗎? 已知這個號稱民主憲政的中央政府都帶頭違法了,
居然還有空在這邊追究地方首長補救措施有違憲 ...

教育部是敗訴 而且在初審而已

這是違法那條啊 敗訴是違反那條啊


作者: hj20206    時間: 2015-7-26 07:03 PM

right 發表於 2015-7-26 03:18 PM
問題的根源在於中國國民黨,允許教育部違法黑箱,不准人民阻止他違法
所以當國民黨警察要拖行學生打人時, ...

國民黨不倒,台灣不會好。等到民進黨把國民黨消滅掉,然後一黨專政,才會有希望的未來。
作者: 專業註銷    時間: 2015-7-26 07:13 PM

只要占領國家機關 或設在其他民主國家都是視為恐怖攻擊

今天在在台灣卻認為合法 那我要法律 政府何用

廢除法律 廢除政府吧


作者: leafing    時間: 2015-7-26 07:16 PM

專業註銷 發表於 2015-7-26 06:46 PM
教育部是敗訴 而且在初審而已

這是違法那條啊 敗訴是違反那條啊

我懂你意思,反正最後都會無罪的,

像是林益世賴素如之類的情況對吧,

這個沒有甚麼多說的,只能同意了,

只是很少見到這麼大的國家單位違法敗訴還一意孤行,請原諒我少見多怪。
作者: jiwtc0219    時間: 2015-7-26 07:21 PM

記者就可以是白色流氓,如入無人之境?
憲法第22、23條的.......自由權都可以哴哴上口,
請問他的意義是什麼知道嗎?
別丟人現眼了!
作者: 專業註銷    時間: 2015-7-26 09:35 PM

leafing 發表於 2015-7-26 07:16 PM
我懂你意思,反正最後都會無罪的,

像是林益世賴素如之類的情況對吧,

無意冒犯 但請問自由權凌駕法律嗎

今天我不說教育部違法 先問一下

你家半夜來一堆人  你會報警嗎

自由權跟新聞權 不凌駕法律

今天你能採訪 但你居然比警察還早到

也不制止 心思可議啊
作者: 159487263    時間: 2015-7-26 09:57 PM

新聞有採訪自由
這次衝闖公家機關沒罪
下次就敢衝闖軍事重地或總統府啦

作者: tgb80417    時間: 2015-7-26 10:12 PM

本帖最後由 tgb80417 於 2015-7-26 10:14 PM 編輯

前面說記者進入教育部內是違法的,是否有去查查憲法釋字六八九號解釋,內容於「新聞自由」之保障,釋字六八九號解釋指出,「新聞採訪者於有事實足認特定事件屬大眾所關切並具一定公益性之事務,而具有新聞價值,如須以跟追方式進行採訪,其跟追倘依社會通念認非不能容忍者,即具正當理由」。
至於何種情況可認為具有正當理由,釋字六八九號解釋,提出了六種例示之情況,為具有正當事由之跟追採訪,包括:一、犯罪或重大不當行為之揭發。二、公共衛生或設施安全的維護。三、政府施政的妥當性。四、公職人員執行職務與適任性。五、政治人物言行的可信任性。六、公眾人物影響社會風氣的言行。
當看過這憲法解釋同時,記者確實符合憲法所保障的新聞自由,所以只要他們單純於紀錄事情的狀況下,是沒有違法之疑慮的。
況且教育部在高等行政法院已判定違法,雖然還在上訴至最高行政法院,然而因為已有違法之判定,在尊重司法判決之下,有政治智慧的教育部應該要先暫緩實施,待司法判決出爐後再作決定,只可惜如同柯市長所言,部長只是個打手,只是負著貫徹背後影武者的意志而已。
作者: bbs0616    時間: 2015-7-26 10:22 PM

沒有惡意搞破壞趕出去就好了不用到逮捕的地步
作者: a7771340    時間: 2015-7-26 10:34 PM

記者可以這已無限上綱
那狗仔以後就更明目贓膽了
這不管以後還得了?
作者: acres    時間: 2015-7-26 10:54 PM

難怪現在的人一看到出事了
第一件事不是出手幫忙救人或是阻止
而是拿起手機拍照攝影
反正別人出了事,跟自己也沒關係
作者: acres    時間: 2015-7-26 10:57 PM

難怪現在的人一看到出事了
第一件事不是出手幫忙救人或是阻止
而是拿起手機拍照攝影
反正別人出了事,跟自己也沒關係
作者: gs123    時間: 2015-7-26 11:28 PM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作者: leafing    時間: 2015-7-27 12:14 AM

本帖最後由 leafing 於 2015-7-27 12:35 AM 編輯
專業註銷 發表於 2015-7-26 09:35 PM
無意冒犯 但請問自由權凌駕法律嗎

今天我不說教育部違法 先問一下

記者比警察早到,應該不是甚麼新聞吧(笑)

說到其心可議,科P都說當時沒有指揮權了,不追究實際下令的打手這件事情比較有趣吧?

憲法保障自由是常識,但是現在的社會共識是總統違憲並不會有事呢,

這是在暗示幕後讓政府官員們違法違憲的黑手是總統嗎? 這應該也不是甚麼新聞了。


我覺得以教育部的立場來說,抓學生很對,但抓記者絕對不是最好的公關策略,

所以下決策的原因或許根本不是因為他們違法,而是真的抓錯了。

但也許我是錯的,
如果總統連民主素養都跟對岸看齊,人家抓律師,我們抓記者也只是剛好而已。

作者: a5720104    時間: 2015-7-27 01:52 AM

警察也只是被別人命令
所以他也不能隨便懲處
唉...看來這件事會延燒的更大
只希望事件可以早點結束
作者: az398804    時間: 2015-7-27 01:57 PM

科批失言了
憲法保障的精神
如果要一一羅列
那就不需要母法了
作者: 2uup    時間: 2015-7-27 02:53 PM

right 發表於 2015-7-26 03:18 PM
問題的根源在於中國國民黨,允許教育部違法黑箱,不准人民阻止他違法
所以當國民黨警察要拖行學生打人時, ...

阿扁當年也課綱微調了10次,也沒看你出來放個屁...
現在被害妄想症又發了...
這些連抗議標語都錯字連篇的笨學生,
哪會懂課綱微調了哪些東西..

沒頭沒腦衝到教育部長辦公室,警察拖出去是剛好而已...
作者: jowei15    時間: 2015-7-27 03:47 PM

憲法是保障合法的新聞自由,而不是說記者違法也不能抓吧!!!
作者: 2uup    時間: 2015-7-27 03:59 PM

tgb80417 發表於 2015-7-26 10:12 PM
前面說記者進入教育部內是違法的,是否有去查查憲法釋字六八九號解釋,內容於「新聞自由」之保障,釋字六八 ...

記者跟著學生一起闖入教育部,警方負責執行公權力,依現行犯將記者逮捕,帶回警局後交保釋放,並未違反憲法中之規範,之後警方如果決定起訴記者,且記者遭法院判刑,再來討論是否違憲才有意義。
作者: wowowo0711    時間: 2015-7-27 04:01 PM

媒體已成國家社會的亂源了,真是可悲的國家,自由的太快,變成媒體治國,柯p也只會討好媒體,自大又無知的井底青蛙。
作者: 三十隻小豬    時間: 2015-7-27 04:02 PM

無規則可循就依法訂定一個規則出來咩,不是很喜歡搞SOP嗎?到現在是訂了多少SOP出來,也該公告給全台北市民及市府員工知道了,不然跟馬英九有什麼差別。
作者: juneqcd1    時間: 2015-7-27 04:30 PM

憲法保障人身自由、新聞自由,但是沒保障妳為了採訪,可以跟這些學生一起侵入公署、可以旁觀他們破壞公物,學生可以說不懂,你是記者,滿二十歲了
作者: tgb80417    時間: 2015-7-27 05:00 PM

2uup 發表於 2015-7-27 03:59 PM
記者跟著學生一起闖入教育部,警方負責執行公權力,依現行犯將記者逮捕,帶回警局後交保釋放,並未違反憲 ...

對於你所說依現行犯逮捕之事,必須在滿足以下兩項前提,第一為記者不符合六八九號解釋之規定,例如闖入路人甲家裡採訪路人甲早餐吃些什麼,顯然不符合大眾關切並據一定公益之事務;第二為記者做了除採訪以外的事構成別條罪名的產生,例如把部長的官印帶走,觸犯了竊盜罪。
所以在不滿足這兩項前提之下,記者於此事件中只是採訪的行為並不存在犯罪之事實,除非警方有足夠的直接證據證明他們有其他罪狀,否則警方逮捕行為屬實違憲。
作者: 2uup    時間: 2015-7-27 05:10 PM

tgb80417 發表於 2015-7-27 05:00 PM
對於你所說依現行犯逮捕之事,必須在滿足以下兩項前提,第一為記者不符合六八九號解釋之規定,例如闖入路 ...

反課綱可算是個符合甚麼大眾關切,並據一定公益之事務議題,

但闖入教育部長的辦公室,又符合甚麼大眾關切並據一定公益之事務了?
作者: kjghf    時間: 2015-7-27 05:13 PM

本帖最後由 kjghf 於 2015-7-27 05:14 PM 編輯

記得我國隱私權不是高於新聞自由嗎?
作者: aabbbcccc888    時間: 2015-7-27 05:15 PM

為何不可捉記者?
記者跟著鬧事就該有特權嗎?

作者: 減肥中勿餵食    時間: 2015-7-27 05:23 PM

柯P應該去上法律人權課程, 在醫院主治醫師說了算,

底下的醫護照做就行, 但法律和政治領域不能這麼搞~~~

不管張奇文上頭的壓力是不是來自行政院 --> 警政署

一層一層壓下來, 張奇文執法過當是事實.

是事實張奇文就必需負起責任,

柯P就算想維護屬下,

也必需在公開調查,給社會一個交待之後才可以.

柯P急著跳出來擋子彈,讓張奇文躲起來像沒事人,是怎樣?

能做到中正一分局局長的人,警察歷練夠久了!

什麼事能做,什麼事不能做, 分寸手段如何拿捏,心裡有數爛熟於胸了啦!






作者: 2uup    時間: 2015-7-27 05:28 PM

減肥中勿餵食 發表於 2015-7-27 05:23 PM
柯P應該去上法律人權課程, 在醫院主治醫師說了算,

底下的醫護照做就行, 但法律和政治領域不能這麼搞~~~

反課綱可算是個符合甚麼大眾關切,並據一定公益之事務議題,

但闖入教育部長的辦公室,又符合甚麼大眾關切並據一定公益之事務了?

警方依現行犯逮捕,事後成年的交保,未成年交由家長飭回,是非常合情合理的...
作者: tcaa43    時間: 2015-7-27 05:44 PM

本帖最後由 tcaa43 於 2015-7-27 05:45 PM 編輯
平淡幸福 發表於 2015-7-26 11:20 AM
以後來去弄個記者證
在花點錢去弄個學生證
在台灣  想去哪  就可以去哪瞜 ...

大大跟我想的一樣
我也建議目前有案在身的罪犯去辦張學生證,馬上無罪釋放
因為民調超高的在野黨主席連屬全台13縣市市長要求"不得告學生"
記者本來就無敵了,現在加上學生證.....天下無敵!
作者: r120r    時間: 2015-7-27 05:48 PM

自由的定義是不可以妨礙他人的自由
幾乎大多數都忘了這一條
高喊著新聞自由的同時去侵犯他人的自由
作者: 減肥中勿餵食    時間: 2015-7-27 05:48 PM

本帖最後由 減肥中勿餵食 於 2015-7-27 05:50 PM 編輯
2uup 發表於 2015-7-27 05:28 PM
反課綱可算是個符合甚麼大眾關切,並據一定公益之事務議題,

但闖入教育部長的辦公室,又符合甚麼大眾關 ...

學生闖入教育部, 可依相關法律處理並責成家長帶回.

這不代表警察可以違法濫權,搞自由心證,

把學生和記者當成刑事犯拘捕,

這兩者邏輯完全不同! 混在一起講很搞笑!!!


還是你的意思是說,只要民眾違法在先,警察執法的程度可以自由心證,愛怎麼搞就怎麼搞!?


作者: acer200706    時間: 2015-7-27 05:53 PM

"記者", 無冕王.

如果犯法同樣辦理, 司法上澄清吧!
作者: 2uup    時間: 2015-7-27 07:26 PM

減肥中勿餵食 發表於 2015-7-27 05:48 PM
學生闖入教育部, 可依相關法律處理並責成家長帶回.

這不代表警察可以違法濫權,搞自由心證,

警方到教育部長辦公室將違法闖入的記者跟學生帶回,然後成年的交保,未成年的由家長飭回,作的非常好...
作者: tgb80417    時間: 2015-7-27 07:48 PM

2uup 發表於 2015-7-27 05:10 PM
反課綱可算是個符合甚麼大眾關切,並據一定公益之事務議題,

但闖入教育部長的辦公室,又符合甚麼大眾關 ...

首先你第一句話就打臉你的第二句話,反黑箱課綱主體是以學生及支持者於抗議現場之作為,也就是他們的抗爭行動是出自於反黑箱課綱,因此闖入部長辦公室行為雖顯激烈,然而其主軸沒有改變的狀況之下,他們的行為便是反黑箱課綱的一部分,因此記者便具有前去採訪的自由。
再說我所說的並非著眼於反課綱,而是著眼於反黑箱課綱,講太多課綱上的問題反而對社會和諧沒有幫助,重要的是政府已經帶頭違法,雖然人民並沒有因此擁有違法的權利,但這一切的起因是因為誰,才導致現在這樣的狀況,我想應該不難才是。
作者: 2uup    時間: 2015-7-27 08:19 PM

tgb80417 發表於 2015-7-27 07:48 PM
首先你第一句話就打臉你的第二句話,反黑箱課綱主體是以學生及支持者於抗議現場之作為,也就是他們的抗爭 ...

抗議歸抗議,將違法行為用抗議合理化,才是不合理..
作者: tgb80417    時間: 2015-7-27 08:38 PM

2uup 發表於 2015-7-27 08:19 PM
抗議歸抗議,將違法行為用抗議合理化,才是不合理..

總之我從一開始因為此討論主題在記者,所以主要談論新聞自由這件事,記者在這件事情上是沒有法律問題。
至於學生闖入部長辦公室確實違法,然而管教育的部長無視於高等行政法院之判決,強硬要推行以違法之黑箱課綱,這不是公然教導學生違法嗎?有些人總是說學生容易被煽動或比較單純,那麼『部長都可以違法那麼我們為何不可違法』危險思想就可能一閃而過,在情緒影響之下是否因此作出如此行為呢?上樑不正下樑歪,是否也是造成此次事件的發生呢?
假若部長宣布暫緩實施課綱,待司法判決定讞之後再作處分,相信學生不需要出來抗議,更不會有此次事件的發生!
如果要說『違法行為合理化,才不是合理』這句話,那麼可能要有很多人要被抓出來鞭屍了!

補充內容 (2015-7-28 10:19 AM):
簡單來說黑箱被行政法院判定為違法,而課綱之產生是出自於這個黑箱,所以x12023所說之違法方面和課綱沒關係是不正確的。

作者: gworong9    時間: 2015-7-27 09:00 PM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作者: 2uup    時間: 2015-7-27 09:18 PM

tgb80417 發表於 2015-7-27 08:38 PM
總之我從一開始因為此討論主題在記者,所以主要談論新聞自由這件事,記者在這件事情上是沒有法律問題。
...

教育部為了保護編審委員隱私及人身安全,不受干擾及事後被人恐嚇,教育部一向的立場都是不公告"委員名單"、"個別發言紀錄"及"投票單等重要紀錄違法。

如今台權會告的是說課綱微調案因教育部堅持不公告"委員名單"、"個別發言紀錄"及"投票單等重要紀錄,違反資訊公開法,不是課綱微調違法..

教育部上訴的的部分也是針對不公告"委員名單"、"個別發言紀錄"及"投票單是否違反資訊公開法,跟課綱微調本身實無相關....
作者: fh97792    時間: 2015-7-27 09:49 PM

莫怪以前都說記者是文化流氓,但是現在看來還真的是流氓中的流氓,而且還可以無限上綱,真可悲。
作者: notarget1003    時間: 2015-7-27 11:18 PM

這次課綱應該要暫緩實施
(台灣人對抗日本殖民強權
和中共打壓都沒完全寫清楚
這種課綱真是失望啊!!)
下次要修課綱前
記得公佈委員名單
避免被說黑箱
要不然下次部長辦公室又有新聞可做了
作者: 色之水    時間: 2015-7-27 11:38 PM

錯都是外來殖民政黨
對的好的都是正確本土民主政黨
只要這要分就是政治正確
作者: toyota2005    時間: 2015-7-27 11:41 PM

為了報導違法事件 所以記者自己也可以違法?
根本濫用新聞自由
作者: pao831006    時間: 2015-7-27 11:43 PM

其實每次看到這種相關的報導,
已經養成第一反應就是媒體太超過。
有時候媒體的行為的確令人髮指,
不了解事情徵象還是別斷章取義比較好,尤其是由媒體報導站在媒體立場的新聞?
也不說說為甚麼被抓,若是規規矩矩的採訪,好好的警察何必沒事找事做,亂抓人?
作者: history770    時間: 2015-7-27 11:46 PM

媒體是可以操控政客的,強大的媒體更是能操弄政治。第四階級(被誤翻為第四權)想把自己捧為無冕王,更是極力在維護自身權力,將己身置於憲法中心;其影響力不論是在極權國家或民主國家,往往都是備受重視的一群。不知道是不是因此而讓他們有了一股傲慢的氛圍,從而在行為上產生了偏見。
作者: 0955703948    時間: 2015-7-27 11:49 PM

原來記者有憲法保護,
我學到一課,
我應該早點當上記者,
去每個辦喪事的家裡,
一直拿攝影機跟問候他家人感想如何,
你家裡人死了你有什麼感想!!
又或者誰家燒房子,
我趕緊去採訪順便問那一家倖存者,
你家有沒有死人?感想是什麼?
只要妨礙我採訪,
我就是要拍死你,
把你全家都拍上新聞,
敢摔攝影機就提告,
管你家裡是不是死人,
是不是靈堂、死者照片都在前面,
我就是要拍怎麼樣,
新聞記者就是這麼屌。

記者任何事情都是正常的,
有憲法保護記者都不怕,
想怎麼作亂就怎麼作亂。
作者: 皁峻節    時間: 2015-7-27 11:56 PM

看來他還是一位帶有威權色彩的領導者阿
作者: virtualonot    時間: 2015-7-28 12:05 AM

記者的媒體自由越來越可怕了
快要無法分辨報導內容的真實性了
作者: gcnet    時間: 2015-7-28 12:35 AM

只能說,醫師不懂法律,也不聽別人解釋
習慣自己憑感覺處理
作者: BC0951049    時間: 2015-7-28 12:53 AM

憲法及大法官會議解釋明確保障新聞自由
作者: 98044075    時間: 2015-7-28 05:26 AM

依照依法律流程走,至於人情義理這些事情況而定,我想政府應該不會處分這些記者吧。
作者: 611225cheng    時間: 2015-7-28 09:24 AM

柯文哲不要越來越像政客啦
當初選你不就是你不同於其他政治人物
作者: tgb80417    時間: 2015-7-28 09:29 AM

2uup 發表於 2015-7-27 09:18 PM
教育部為了保護編審委員隱私及人身安全,不受干擾及事後被人恐嚇,教育部一向的立場都是不公告"委員名單" ...

所以我意思並不在於課綱本身,而是所謂黑箱課綱的部分,況且所說的個資法老實說是矯枉過正的法律。在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書提到『課程綱要微調案,所涉及者係教育百年大計,受到社會大眾關注...』、『既然攸關大眾社會大眾之公益,具有社會大眾監督之高度正當性,應使社會大眾有知的權利級有檢驗及監督之機會...』,法院判決對於強調這是攸關社會大眾之公益,其資訊公開透明是有必要的,否則無論如何他就只是個黑箱。
若要為保護編審委員隱私及人身安全等...那當年95課綱調整的時,政府早於92年即於立法院公報公布名單。到這或許會說當時沒有個資法問題,所以公布不會有疑慮,那麼如果當時當事人對於名單公布有所疑慮,可以提出釋憲案來解釋所謂隱私權保障範圍,不過當時並沒有這樣的事情發生,或許可以說當時還沒有對於個資有比較深的概念,但是將屬於社會大眾之公益的議題公開透明,應該不為過吧!
要說到資訊公開法,請見第十八條『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第六項有提到『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也就是此次課綱微調公布你所說之部分,由於行政法院認定課綱微調是屬社會大眾之公益,所以並沒有違犯資訊公開法之疑慮。
另外看到一堆人打轉在『新聞自由』四個大字,卻刻意忽略六八九號釋憲,然後將記者可能行為擅自無限上綱,還自以為是的說得很厲害的樣子,明明在釋文中已經有一定之規範鐵板版的寫在上面,有些人大概是基於長期對記者不滿,抑或是贊成黑箱課綱微調者情緒的轉移,總之記者並不是如同那四個字一樣那麼自由,而是有一定規範的存在。
作者: loveangelo0217    時間: 2015-7-28 09:44 AM

違法就是違法
不適新聞自由什麼都能做
民主還是要有一定的法治
違法就是該辦理,否則只會更亂
作者: vicking1110    時間: 2015-7-28 09:48 AM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作者: 2uup    時間: 2015-7-28 11:23 AM

本帖最後由 2uup 於 2015-7-28 11:47 AM 編輯
tgb80417 發表於 2015-7-28 09:29 AM
所以我意思並不在於課綱本身,而是所謂黑箱課綱的部分,況且所說的個資法老實說是矯枉過正的法律。在高等 ...

明白大大的意思,
但我是認為教育部已公布所有課綱微調的會議紀錄與會議結果,只剩委員的個人發言與個人投票沒有公開,因此被台權會告上法院,違反資訊公開法,而高等行政法院於2月判決教育部必須公開審查過程的所有資訊,包括委員的個人發言與個人投票,因此判教育部敗訴,應公開委員明單,及委員個人發言與個人投票結果,教育部仍在上訴中,但無論結果如何,應不至於影響課綱微調的合法性,最多就是教育部到最後必須公布委員明單,及委員個人發言與個人投票結果而已。

整個課綱微調的會議記錄跟會議結果都已公開,如今因個資法與資訊公開法之爭議,法院判定教育部敗訴,不能全盤否定,就認定整個課綱微調是黑箱作業。
如果今天法院判決教育部勝訴,或是教育部退讓,願意公布委員的個人發言與個人投票內容,那課綱微調黑箱的爭議就不存在了嗎?
當然還是存在的,因為反對課綱微調的,反對的根本就是課綱微調的內容,並不是黑不黑箱,只是藉由教育部不願意公開委員的個人發言與個人投票資訊,用黑箱作業來合理化反對課綱微調內容。
她們要的是整個課綱微調重新進行委員遴選,重新微調,微調的內容要她們滿意才可以。

作者: 查理斯多德    時間: 2015-7-28 11:53 AM

我只知原來'學生証"比免死金牌還好用???..
只要數量夠多..便可凌駕在法律之上..
及便夜闖公家機關...只要沒有武器..
警察便不能把你怎樣..

下次可以考慮持學生證搶銀行了..記注千萬別帶武器
因為學生揍人是保全或警員計不如人..{被揍的一方還要被譴責}
如果學生被揍那就是受國家迫害..而這是非常不民主的行為..{更該譴責暴力的一方}
作者: r667002    時間: 2015-7-28 12:00 PM

說實在的, 看到相關新聞, 我心裡是暗爽的, 因為我覺得台灣的媒體記者有時真的太超過了, 簡直是亂源, 雖說也是好記者, 但這個族群給我的印象實在很差
作者: adsh123726    時間: 2015-7-28 12:14 PM

採訪自由應該不是這樣搞的
每個人都有人權
但是今天違法在先的是學生
話說採訪自由應該不能套用在私人場所或公家機關內
今天學生如果衝總統府 記者也跟著衝進去 觀感很差 我對法律知識很淺薄
但不管有沒有違法 看起來也很奇怪吧?
記者這樣說採訪自由 簡直好像是拿個採訪理由 然後無緣無故衝進別人家裡採訪你
這樣不奇怪嗎......自由不是建立在妨礙他人的前提上吧....
學生就乖乖在外面抗議就好了 有必要衝進教育部嗎 這樣會比較理性
比較可以達到訴求目標嗎......據我所知 那些學生可能有的人連他們反的理由都不知道
我暈
作者: LOTTO0110    時間: 2015-7-28 12:24 PM

我覺得台灣賦予新聞媒體太大的權力了....如果說種瓜得瓜的話...要得到那麼大的權力的記者們....您們有相應的素質嗎?不需要被規範嗎?
作者: 啥該該    時間: 2015-7-28 12:30 PM

有些界定不清楚的事情還是立點規則之類的吧...? 不然大家看法都一個歪這或那的
作者: OoKILLERoO    時間: 2015-7-28 12:32 PM

叭叭~~~~~柯P又濕鹽了,請退選
作者: ChYuNa1117    時間: 2015-7-28 12:40 PM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作者: samuel2160    時間: 2015-7-28 12:43 PM

請問如果記者跟隨一位小偷,進入一戶民宅,拍攝小偷在偷東西,該位記者是否有犯法?是否該和小偷當場一起被抓??????

作者: sososo33    時間: 2015-7-28 12:53 PM

採訪自由也有拒絕的自由,未開放區域也有所有者的自由

不要頂著自由無限上綱到高興就可做。
作者: tgb80417    時間: 2015-7-28 01:30 PM

2uup 發表於 2015-7-28 11:23 AM
明白大大的意思,
但我是認為教育部已公布所有課綱微調的會議紀錄與會議結果,只剩委員的個人發言與個人 ...

這樣說好了,這次的爭議點在不談課綱的狀況下,其程序上不公開不透明,造成課綱已經完成修改,卻除了教育部集課綱檢核小組以外,其他人才知道課綱已經被調整,就程序來說絕對不符合。
再說以行政法中行政處分為例,其111條便是重大瑕疵明顯說的解釋,當行政處分有重大瑕疵時,此一處分便會無效或得撤銷處分。同樣為行政作為的課綱微調,假若其不公開不透明不算重大瑕疵,那麼行政法院也就沒有必要判決違法。雖然司法程序並未走完,然而高等行政法院之判決,仍足以使該課綱的正當性不足,在沒有足夠正當性之下,誰能說這課綱不是黑箱不是違法的嗎?
而且當時課綱微調是課綱檢核小組2013年11月開會時修改,原本該會議僅是檢核查閱教科書,但朱雲鵬卻提出臨時動議,提議直接修改課綱,也就出現不符合程序正義。
另外該小組成員沒有一個具有歷史相關背景之人,且多數為有特定意識形態的學者,如此一來沒有歷史專業的獨立性,更沒有贊成該課綱之人所說的要接受不同的聲音,所以更沒有多元性。
另外所為台灣為主體的課綱、台獨主體的課綱還有號稱憲法主體的課綱,國內一部分支持者會將前面二者是為單純台獨課綱,然而兩者卻有很大的本質上的不同。
台獨課綱簡單來說就連中華民國都是外來政權,台灣人必須努力去爭取創立屬於自己的國家,並且是將中國史併入世界史中,徹底斷絕台灣與中國之關係。
而所謂憲法主體課綱,老實說就是用大陸地區的觀點來看台灣,然而對於台灣這片土地上的人來說,事實那片廣大的大陸地區並不是屬於我們的,這樣的課綱是強行將台灣與中國連結,可是最早建立與三皇五帝當時部落聯盟的準國家,可是台灣的平埔族原住民,而兩岸真正第一次為同一政權時,並非漢人所創立之朝代,而是滿州人,也就是孫中山先生想驅逐的對象。所以兩岸同屬漢人建立政權時間,也不過短短四年時間。
台灣為主體的課綱便是為95課綱,其內容是將台灣獨立出來作為一個篇章來說,意即以台灣的角度看各個政權在台灣的發展,相對來說是認定每個治權在台灣的合法性。而且其內容並沒有刪去中國史的部分,也就是說他並不否定中華民國在台灣的合法性,並同時在中華民國的憲法體制下,也談論到了大陸地區的歷史,所以根本不是什麼台獨課綱。與過去將台灣史併入中國歷史來說,他是將現實狀況加入歷史中,以多數人的家作為優先討論的部分,老實說並無和憲法牴觸。或許會有人還是認為他是部台獨課綱,然而《大學》中所言:「格物,致知,誠意,正心,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可延伸出你不知道你自己的家發生了什麼事,你的家有些什麼東西,何來談論治國甚至於平天下呢?
作者: tgfm18yayawu777    時間: 2015-7-28 01:31 PM

憲法是根本大法這句話是用來呼巄人民的

憲法是政治分贓的產物是所有法律人之間的共識

在台灣的法治位階中憲法之下還有法律和命令

在法律和命令未完備制定之下確實無法可管

寫這則報導的記者法學素養不夠

以隱私權為例

警察未持有搜索票前未經所有人允許不得擅自搜索甚至是進入私人住宅

但為何當法院開出搜索票時檢察官就能會同警察單位到私人住宅進行搜索

這就是要公權力限制人民的權利

憲法是最高位階沒錯

但不能無限上綱阿




作者: ChYuNa1117    時間: 2015-7-28 02:00 PM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作者: cabbie    時間: 2015-7-28 02:00 PM

只要違法就能抓
柯P就是敗在一張嘴
成也媒體 敗也媒體

作者: tgb80417    時間: 2015-7-28 02:21 PM

ChYuNa1117 發表於 2015-7-28 12:40 PM
您好,想針對您所說的內容探討一下。

這段:

老實說敝人只是個文組的,很多東西都是東查查、西翻翻,並參酌一些理論,在經過腦袋攪和一番才得出這些東西。
應該這樣來說,並不是違法不違憲,因為憲法效力大於法律,而憲法法庭上的釋文便據憲法之效力,所以當記者依照憲法解釋賦予的新聞自由權利時,當下便不存在違法之事實,所以應該說是不違憲且不違法。
另外提到隨小偷進去拍攝小偷在偷東西,老實說這個比喻非常不妥,因為這違反人的基本常識,人不可能無知無能到無法判斷是先報警還是先攝影,這行為跟被槍打中然後先打卡再報警有什麼兩樣?況且小偷難道不會發現有人跟拍嗎?撇開人的基本常識來說,先不論小偷是否符合犯罪行為之揭發,小偷當下行為並不算是大眾所關切並具一定公益性之事務,所以當下記者並沒有闖入之權利。
題外話回答有問題的問題其實很累的!
作者: 2uup    時間: 2015-7-28 02:43 PM

tgb80417 發表於 2015-7-28 01:30 PM
這樣說好了,這次的爭議點在不談課綱的狀況下,其程序上不公開不透明,造成課綱已經完成修改,卻除了教育 ...

此次被反對者認為課綱微調爭議的部分在於:
1「原住民」改為 「原住民族」,有消滅平埔族的爭議:原住民族為法定用語,指臺灣14個被政府認定的原住族群,但其中不包括平埔族等已經消失,或是未獲法定地位的民族
2「國際競逐時期」改為 「漢人來臺與國際競逐時期」
3「鄭氏統治」改為 「明鄭統治」
4「日本統治」改為 「日本殖民統治」
5「接收」臺灣 改為 「光復」臺灣
6當代臺灣架構從主題式,改為依時序脈絡敘述
7「大航海時代」改為 「漢人來臺與大航海時代」
8「荷西治臺」改為「荷西入臺」
9新增 「臺人與抗日戰爭」
10「多元文化發展」改為 「中華文化與多元文化的發展」
11刪除濱田彌兵衛事件、麻豆事件
12「清代治臺政策」改為 「清廷治臺政策」
13鴉片戰爭迫使清廷在臺灣開港通商的敘述爭議:在英法聯軍之役後簽定天津條約與北京條約,清朝才將臺灣納入開港通商。
14臺灣成為當時全中國最先進的省份,說法有爭議
15臺灣與甲午戰後晚清變法運動與辛亥革命之互動,包括孫中山來臺尋求臺人支持,以及臺人參與革命及中華民國之建立。
16新型態本土知識菁英的形成,及其受到五四運動、新文化運動的影響與作為
17「慰安婦」改為 「婦女被強迫做慰安婦」

我實在看不出哪一點,是以大中國史觀論述台灣史...
作者: AVK2862    時間: 2015-7-28 02:56 PM

柯P 還沒給   台中捷運死人   一個交代
這次又令人失望了   包庇分局長
作者: ts153    時間: 2015-7-28 03:14 PM

一個人不可能樣樣都懂, 樣樣都通! 當然也有錯誤判斷的時候!...
作者: tgb80417    時間: 2015-7-28 03:15 PM

本帖最後由 tgb80417 於 2015-7-28 03:22 PM 編輯

總之來說:
一、新聞自由在689號釋文已經有所規範,對於記者行為之爭議是否合法,請以該釋文內容來思考。記者確實不可以擅自闖入,但是在符合條件下,記者是不需要同意即可前往新聞現場,執行其新聞採訪的自由。
二、教育部在黑箱課綱微調上已經被判違法,首長沒有正確的政治判斷而引發反黑箱課綱。
三、黑箱課綱單論歷史部分是外行領導內行,以非專業修改歷史的課綱。
四、有些人的史觀下意識自己不是某一史觀,所以在看某一史觀時便不覺得那是某一史觀。如果需要這十七項的解答,詳見台大周教授的文章。

五、總之不要回覆我,不然實事求是的毛病會無限LOOP下去...
作者: macjoe168    時間: 2015-7-28 08:47 PM

有記者證就可以以採訪為名任意侵入住家~ 學到了!!
作者: 黑色甜甜圈    時間: 2015-7-29 12:27 AM

我覺得憲法明文保障新聞自由只能解釋到新聞能報導這件事
不代表記者有可以侵犯別人領域的權力
想採訪可以找行動完的學生採訪


作者: assassinwilliam    時間: 2015-7-29 12:45 AM

所以可以用違反憲法執法過當盼警察死刑嘛,不然拚警察鞭刑好了 阿 但盼警察鞭刑又不符合人權,那抓都抓了 這警察怎處理呢?還是就沒事了?讓時間帶過去?
作者: romanceassin    時間: 2015-7-29 01:08 AM

但以往新聞造成的悲劇也不是沒有,自由是自由 也是憲法所給的權利,但有時把別人隱私逼入絕境實在也很不妥吧,應該也要有法可管吧,那現在逮捕記者的警察要槍斃了嗎?
作者: yayadragon    時間: 2015-7-29 07:24 AM

自由以不妨礙他人的自由為自由
他人怎麼定義呢




歡迎光臨 伊莉討論區 (http://www.bbs.eyny.com/) Powered by Discuz!